信复创值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1. 基金委托人(份额持有人、委托人):签署《信复创值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 基金管理人: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鉴于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已签署《信复创值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同意变更以下事项:
1.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二】条第【】款约定如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或者基金管理人拟增加以上所列示以外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委托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本补充协议将前述内容自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变更如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金融衍生工具(仅包括股指期货)。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或者基金管理人拟增加以上所列示以外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委托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十】条约定如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如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本补充协议将前述内容自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起删除。
3.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三】条第【3】款约定如下:
“3、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
在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在0%以上且在5%以下(含)的部分按照12%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不含)且在7%以下(含)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7%以上(不含)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计提业绩报酬。
②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在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③在赎回确认日和合同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按投资者赎回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一笔认购/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认购/申购份额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基金的除息日、赎回申请日和基金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基金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确认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分红所得的份额,以红利再投份额登记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先进先出”法依次逐笔计算基金份额所属认购/申购记录的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R = [(P1-P0)÷P0x] ×(365÷T)
其中:
;
P1=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0以上且在5%以下(含)的部分按照12%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不含)且在7%以下(含)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7%以上(不含)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 收取比例 |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0 | 0 | E = 0 |
0<R≤5% | 12% | E = N×P0x×R×12%×( T÷365 ) |
5%<R≤7% | 30% | E = N×P0x×5%×12%×( T÷365 )+ N×P0x×(R-5%)×30%×( T÷365 ) |
7%<R | 50% | E = N×P0x×5%×12%×( T÷365 )+ N×P0x×(7%-5%)×30%×( T÷365 )+ N×P0x×(R-7%)×50%×( T÷365 ) |
N=投资者该笔认(申)购或红利再投资(如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份额数,或其在本次赎回日赎回的份额数,或其在基金终止时所持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份额笔数。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3)业绩报酬的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00848228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016”
本补充协议将前述内容自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变更如下:
“3、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
在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在3%以下的部分不收取业绩报酬,在3%以上且在5%以下(含)的部分按照18%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不含)且在7%以下(含)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7%以上(不含)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计提业绩报酬。
②基金分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在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③在赎回确认日和合同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按投资者赎回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一笔认购/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认购/申购份额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为本基金的除息日、赎回申请日和基金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基金分红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基金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确认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分红所得的份额,以红利再投份额登记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先进先出”法依次逐笔计算基金份额所属认购/申购记录的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R = [(P1-P0)÷P0x] ×(365÷T)
其中:
;
P1=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
管理人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3%以上且在5%以下(含)的部分按照18%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以下简称“业绩报酬”), 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不含)且在7%以下(含)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期间年化收益率在7%以上(不含)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 收取比例 |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3% | 0 | E = 0 |
3%<R≤5% | 18% | E=N×P0x×(R-3%)×18%×(T÷365 ) |
5%<R≤7% | 30% | E= N×P0x×2%×18%×( T÷365 )+ N×P0x×(R-5%) × 30% × ( T÷365 ) |
7%<R | 50% | E= N×P0x×2%×18%×( T÷365 )+ N×P0x×2%×30% × ( T÷365 ) + N × P0x ×(R-7%)× 50% × ( T÷365 ) |
N=投资者该笔认(申)购或红利再投资(如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份额数,或其在本次赎回日赎回的份额数,或其在基金终止时所持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笔数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管理人业绩报酬(∑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份额笔数。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3)业绩报酬的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00848228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016”
4.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第【一】条约定如下:
“(一)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本补充协议将前述内容自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变更如下:
“(一)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特别注意:自本基金获得网下配售资格之日起,如因基金管理人操作失误导致本基金新股网下申购资格丧失,基金管理人需于资格丧失日起5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可以选择赎回。若由于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财产不能正常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为:为自本基金约定赎回到账日至本基金实际赎回到账日间,所有可网下配售新股以发行价买入、开板后当天最低价卖出估算,所得收益的总和。”
二、《基金合同》规定的专用术语适用于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术语具有《基金合同》规定的含义。
三、本补充协议构成《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事项仍适用《基金合同》的规定。
四、基金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补充协议自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所有基金委托人全部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后生效;基金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自基金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所有基金委托人全部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后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次变更内容开始执行的日期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向托管人就前述内容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书面通知。本次变更内容自前述基金管理人通知载明的日期开始执行。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各执一份,托管人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