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复创值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之补充说明
原基金合同第十八章(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第(3)条(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中b项:
b.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没有每万份收益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每万份收益估值。
现将本条变更为:
b.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基准日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当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没有每万份收益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每万份收益估值。
上述事项已与合同当事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补充说明自2016年12月22日生效,特此说明。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