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复创值3号基金条款修改公告       No.XFCZ03-G026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信复创值3号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根据信复创值3号基金资金运作的实际需要,拟对《信复创值3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经过和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现公告相关修改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信复创值3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根据《信复创值3号基金资产管理合同》,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对信复创值3号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信复创值3号基金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1

十四、越权交易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原条款: 现条款: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以(1)—(4)项为限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以(1)—(3)项为限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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