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复创值2号基金条款修改公告       No.XFCZ02-G006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信复创值2号基金之基金管理人,根据信复创值2号基金资金运作的实际需要,拟对《信复创值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经过和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现公告相关修改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信复创值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变更条款概要:

  (一)“十、基金的投资(三)投资范围”

  (二)“十四、越权交易(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中对于投资范围的监督”

  (三)“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中固定试点提取时间”

  (四)“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2、赎回费用”

  (五)“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2、赎回金额计算”


  
  二、变更后条款明细:
  
  (一)“十、基金的投资(三)投资范围”
  
  修改为:
  “股票、期货、权证、期权、债券、债券回购、基金、银行存款,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和港股通业务。”

 

  (二)“十四、越权交易(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中对于投资范围的监督”
  
  修改为: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股票、期货、权证、期权、债券、债券回购、基金、银行存款,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和港股通业务。”

 

  (三)“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中固定试点提取时间”
  
  修改为:
  “固定时点提取是指基金成立满一年后的每个固定开放日。”



  (四)“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2、赎回费用”
  
  修改为:
  “赎回费=(赎回份数×赎回价格-业绩报酬)×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为基金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少于12个月 5%
大于等于12个月 0%

  赎回费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时间计算。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基金,持有时间从基金成立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持有时间从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起计算至赎回申请。管理人在运作期可作调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2、赎回金额计算”
  
  修改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业绩报酬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后,新投资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将在基金合同中就上述条款直接调整,新投资人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补充协议生效日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公司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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